(2017)粤53民辖终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云浮凯旋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与云浮市云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云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云浮凯旋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云浮市云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广东东润创展石材有限公司,古喜泉,谢雪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3民辖终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云浮凯旋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云浮市云城区。法定代表人:莫奕枚。委托代理人:李光汉,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闫阳,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云浮市云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云浮市云安区。法定代表人:钟思强。原审被告:广东东润创展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云浮市云安区。法定代表人:古喜泉。原审被告:古喜泉,男,197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云浮市云安区。原审被告:谢雪梅,女,196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会市城中区。上诉人云浮凯旋国际酒店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云浮市云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原审被告广东东润创展石材有限公司、古喜泉、谢雪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2017)粤5303民初1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首先,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在云浮市××区;且合同约定向云浮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云浮凯旋国际酒店有限公司提出认为原审法院没有管辖权及要求将本案移送到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管辖异议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驳回云浮凯旋国际酒店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云浮凯旋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首先,本案涉及的主体较多,且云浮凯旋国际酒店有限公司在当地属本地��牌企业,云浮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也属于有重要影响的金融机构,双方在云浮市辖区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本案的审理结果直接影响到各方的商业经营行为,引起较高的社会关注度。其次,由于本案涉及的主体较多,案情疑难复杂,足以证明本案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应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管辖。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请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纠正。经查:云浮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原审法院起诉称,其于2015年2月13日与广东东润创展石材有限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云浮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广东东润创展石材有限公司借款13,000,000元,借款期限为二年。同日,云浮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云浮凯旋国际酒店有限公司签订《抵押担保合同》,云浮凯旋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以其名下的房地产为广东东润创展石材有限公司作担保。同日���云浮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古喜泉、谢雪梅、云浮凯旋国际酒店有限公司签订《保证合同》,古喜泉、谢雪梅、云浮凯旋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为广东东润创展石材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借款到期后,广东东润创展石材有限公司未能依时还本付息,故云浮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广东东润创展石材有限公司还本付息及支付与诉讼相关的律师费,对云浮凯旋国际酒店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物享有优先受偿权,担保人古喜泉、谢雪梅、云浮凯旋国际酒店有限公司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云浮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广东东润创展石材有限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第十六条第二款约定“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或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时,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云浮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云浮凯旋国际酒店有限公司签订的《抵押担保合同》第十五条第二款约定“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或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时,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云浮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古喜泉、谢雪梅、云浮凯旋国际酒店有限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第九条第二款约定“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或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时,向债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本案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云浮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广东东润创展石材有限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第十六条第二款约定“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或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时,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云浮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云浮凯旋国际酒店有限公司签订的《抵押担保合同》第十五条第二款约定“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或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时,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云浮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古喜泉、谢雪梅、云浮凯旋国际酒店有限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第九条第二款约定“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或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时,向债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双方当事人约定了发生纠纷时由贷款人(债权人)云浮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管辖。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双方的协议管辖条款应确认为有效。云浮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住所地在云浮市××区,本案的诉讼标的额为13,601,838.87元,根据上述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第一条第一项“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双方约定的管辖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云浮凯旋国际酒店有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云浮凯旋国际酒店有限公司认为本案应由本院进行管辖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罗晓红审判员 尹燕红审判员 张文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邓锦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