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民申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张永华与何祥大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何祥大,张永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民申5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何祥大,男,1947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钟楼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永华,女,1967年4月5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新北区。再审申请人何祥大与被申请人张永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2015)常民终字第18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何祥大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在事实认定方面存在明显错误。何祥大和张永华没有发生借贷关系,虽然有一张借条,贷款人没有提供借款,这是张白条。合同载明:“2011年11月16日今借到张永华人民币贰万捌仟元”。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原审法院在事实认定方面存在明显的错误。二、原审法院程序严重违法。张永华于2011年9月分二次给的27000元的装修汇款,是受张永华之托,代张永华采购物料。早已于2011年11月前就结算清了(有装修店面的照片为证),同时所采购手机也卖出成现金给了张永华。这个购物事件与2011年11月16日当日的现金借款内容没有关联。借款是一笔28000元现金。采购装修材料汇款是10000元和17000元,分二次不同的时间给的,这二者是不同的内容,不同时间,不同汇款数,是毫无关联的二个不同事件,现被原审以桃代李,偷换概念,强迫地按在一起,程序严重违法。三、张永华故意提起本次诉讼,属诉讼诈骗,应依法定为诈骗罪,请贵院将其依法移送相应公安机关处理。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及法律程序存在诸多错误。恳请贵院在查明本案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撤销一、二审判决,进行再审。被申请人张永华未提供书面意见。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本案中,二审判决于2015年12月19日发生法律效力,何祥大直到2017年2月才向法院申请再审,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六个月的申请再审期限,且申请再审期间,何祥大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二审判决存在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故对何祥大的再审申请,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何祥大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万扬飞审判员 江 军审判员 蒋亚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徐 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