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4执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陈长力、陈后菊申请执行陈传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长力,陈后菊,陈传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524执71号申请执行人陈长力,男,1974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商城县。申请执行人陈后菊,女,197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申请人陈长力配偶。被执行人陈传友,男,1963年4月27日出生,住固始县。陈长力、陈后菊申请执行陈传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商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商民初字第3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长力、陈后菊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陈长力、陈后菊以已与被执行人自行和解且被执行人已经部分履行为由,自愿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商城县人民法院的(2009)商民初字第310号民事判决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传国审判员 余小舟审判员 吴功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修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