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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4执恢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王学志与曹桂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学志,曹桂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4执恢9号申请执行人王学志。被执行人曹桂学。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07)让民初字第260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曹桂学位于大庆市让胡路区9楼区9-30A二单元402室、602室、702室;9-30A三单元202室、602室;9-29A二单元402室、602室房屋交付给申请人王学志并协助申请人王学志办理上诉7户房产的产权手续。。本院到被执行人的居住地调查了解,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07)让民初字��260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邢海东审判员  陈 恒审判员  王洪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杨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