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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11民初40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4080周丽萍与王兴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丽萍,王兴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1民初4080号之一原告:周丽萍,女,1969年7月12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被告:王兴磊,男,1977年6月18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原告周丽萍与被告王兴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后,原告周丽萍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丽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丽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10元,减半收取1805元,保全费1320元,共计3125元,由原告周丽萍负担。审判员 朱 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慧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