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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2民初4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内蒙古双合尔律师事务所与科尔沁左翼后旗殡葬管理所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双合尔律师事务所,科尔沁左翼后旗殡葬管理所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2民初4840号原告:内蒙古双合尔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内蒙古科尔沁左翼后旗甘旗卡镇。法定代表人:耿立,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晓军,内蒙古双合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科尔沁左翼后旗殡葬管理所,住所地:内蒙古科尔沁左翼后旗甘旗卡镇。法定代表人:薛国成,所长。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内蒙古双合尔律师事务所诉被告科尔沁左翼后旗殡葬管理所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7日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属自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蒙古双合尔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00元,由被告负担。审判员 李 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雅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