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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9执恢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戴振贞与临沭凤翔龙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振贞,临沭凤翔龙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9执恢253号申请执行人:戴振贞被执行人:临沭凤翔龙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本院于2015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5)沭民初字第123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临沭凤翔龙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所有厂房设备及生产设备一宗(保全价值为180万元),现本案被执行人临沭凤翔龙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已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临沭凤翔龙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所有厂房设备及生产设备一宗(保全价值为180万元)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袁卫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毕经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