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623民初1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代明贵与中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明贵,中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23民初1766号原告:代明贵,1947年5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中江县联合镇。被告:中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凯江镇御马街**号。法定代表人:邱述源,该该联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卜宁,男,中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兰,女,中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原告代明贵与被告中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代明贵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代明贵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明贵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代明贵负担。审判员 周 琪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叶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