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30民初5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3-22
案件名称
张合东诉高春明、王艳、高春怀、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保全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合东,高春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30民初565-1号申请人:张合东,男,197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高春明(小名高伍),男,195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张合东诉高春明、王艳、高春怀、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合东于2016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高春明在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清涧县支行工资卡号为61050004469869的存款予以冻结。申请人张合东以现金3万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合东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高春明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清涧县支行的工资卡账户(账号:61050004469869)的存款,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张合东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 艳人民陪审员 白战胜人民陪审员 王 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白永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