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24执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许春华与于海山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春华,于海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24执48号申请执行人:许春华,女,197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被执行人:于海山,男,1969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许春华与被执行人于海山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孙吴县人民法院(2016)黑1124民初9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于海山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孙吴县人民法院(2016)黑1124民初939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增辉审判员 周伟海审判员 蒋保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马 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