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4执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启喜申请执行岳昌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启喜,岳昌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524执555号申请执行人李启喜,男,汉族,1966年4月5日生,住商城县。被执行人岳昌华,男,汉族,1963年12月2日生,住商城县。李启喜申请执行岳昌华民间借贷纠纷案,商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524民初13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启喜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李启喜以已与被执行人岳昌华自行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商城县人民法院的(2016)豫1524民初1320号民事判决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传国审判员 余小舟审判员 吴功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修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