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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331刑初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余某起、李某英诈骗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禄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禄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英,余某起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全文

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2331刑初65号公诉机关禄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英,女,1964年1月1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玉溪市易门县人,住楚雄市。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6月8日被禄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4月14日经禄丰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日由禄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楚雄州看守所。辩护人汪正亁,云南鸿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余某起,男,1972年3月26日生,彝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住玉溪市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水塘镇。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6月15日被禄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4月14日经禄丰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日由禄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禄丰县看守所。禄丰县人民检察院以禄检诉刑诉(2017)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英、余某起犯诈骗罪,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禄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杰、李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英及其辩护人汪正乾,被告人余某起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禄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9月,被告人李某英认识被告人余某起后,余某起向李某英讲述了所谓的孙中山大业,并引诱李某英支持孙中山大业完成后,将获得巨额回报。2014年至2016年6月间被告人李某英、余某起以李某英未婚夫经常跟国家领导人在一起,在国外帮助国家要钱,经费不足需凑钱或以赡养老红军为由,许诺”等国家给老红军一大笔钱或解冻68亿美元的大业后,以投资金额的两倍或十倍返还,并发放军装,每月可领取高额工资”,骗取了杨某仙、陈某才、张某雄等16人共计人民币253600元。其中,李某英直接存入余某起账户人民币102000元,陆续存入余某起账户人民币101000元;剩余的人民币50600元由李某英个人支配使用。现骗取的钱财未返还。其中;1.2014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李某英向杨某仙骗取人民币8000元。2.2015年7月的一天、2016年2月14日被告人李某英向陈某才骗取人民币23000元。3.2015年10月13日、29日被告人李某英向张某雄骗取人民币5000元存入余某起卡上。4.2015年12月9日被告人李某英向董某美骗取人民币8000元。5.2016年1月3日被告人李某英向付某才骗取人民币20000元存入余某起卡上。6.2016年1月3日被告人李某英向杨某才骗取人民币15000元存入余某起卡上。7.2016年1月3日被告人李某英向矣某祥骗取人民币10600元。8.2016年1月18日被告人李某英向尹某珍骗取人民币2000元存入余某起卡上。9.2016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英向张某兴骗取人民币5000元。10.2016年3月1日被告人李某英向唐某炫骗取人民币6000元。11.2016年3月10日至4月14日被告人李某英向段某新骗取人民币38000元。12.2016年4月20日被告人李某英向张某英骗取人民币14000元。13.2016年4月20日、5月6日被告人李某英、余某起向董某龙骗取人民币70000元,其中40000元存入余某起卡上。14.2016年5月3日被告人李某英、余某起向孙某祥骗取人民币20000元存入余某起卡上。15.2016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英向马某能骗取人民币4000元。16.2016年5月30日被告人李某英向文某英骗取人民币5000元。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明材料在案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英、余某起诈骗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是共同犯罪。提出判处被告人李某英、余某起有期徒刑五年至七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被告人李某英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提出是余某起将宣传资料、委托书拿给其,安排其去骗钱,其是受余某起的指使和诱骗,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其愿尽力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和适用缓刑。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英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提出所谓的孙中山大业、68亿的解冻资金,可获得高额回报都是余某起向李某英灌输的,宣传资料也是余某起拿给李某英的,大多数被害人的钱也是直接打入余某起的卡上,少数被害人拿给李某英的钱,李某英也陆续的转给了余某起,李某英自己占有的钱只有5万多元,在共同犯罪中李某英是从犯、余某起是主犯,被告人李某英有自首情节,认为应在有期徒刑五年以下对李某英量刑。被告人余某起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提出李某英处的资料是周立君拿给其,其拿给李某英,叫李某英去找费用,但不知道李某英是如何找的被害人,李某英向其卡上打过20多万元钱,一部分其按周立君的要求取出来后以定期存款的方式存在水塘信用社,其它的都取出来汇给周立君了。其愿意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和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被告人李某英认识被告人余某起后,余某起向李某英讲述了所谓的孙中山大业,并引诱李某英支持孙中山大业完成后将获得巨额回报。2014年至2016年6月被告人李某英、余某起以”李某英未婚夫经常跟国家领导人在一起,在国外帮助国家要钱,经费不足需凑钱或以赡养老红军为由,许诺”等国家给老红军一大笔钱或解冻68亿美元的大业后,以投资金额的两倍或十倍返还,并发放军装,每月可领取高额工资”,骗取了杨某仙、陈某才、张某雄等15人人民币共248600元。其中,李某英直接存入余某起账户102000元,陆续存入余某起账户101000元;剩余的45600元由其个人支配使用。现骗取的钱财未返还。1.2014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李某英向杨某仙骗取人民币8000元。2.2015年7月的一天、2016年2月14日被告人李某英向陈某才骗取人民币23000元。3.2015年10月13日、29日被告人李某英向张某雄骗取人民币5000元存入余某起卡上。4.2015年12月9日被告人李某英向董某美骗取人民币8000元。5.2016年1月3日被告人李某英向付某才骗取人民币20000元存入余某起卡上。6.2016年1月3日被告人李某英向杨某才骗取人民币15000元存入余某起卡上。7.2016年1月3日被告人李某英向矣某祥骗取人民币10600元。8.2016年1月18日被告人李某英向尹某珍骗取人民币2000元存入余某起卡上。9.2016年3月1日被告人李某英向唐某炫骗取人民币6000元。10.2016年3月10日至4月14日被告人李某英向段某新骗取人民币38000元。11.2016年4月20日被告人李某英向张某英骗取人民币14000元。12.2016年4月20日、5月6日被告人李某英、余某起向董某龙骗取人民币70000元,其中40000元存入余某起卡上。13.2016年5月3日被告人李某英、余某起向孙某祥骗取人民币20000元存入余某起卡上。14.2016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英向马某能骗取人民币4000元。15.2016年5月30日被告人李某英向文某英骗取人民币5000元。本案审理中,本院从新平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水塘信用社余某起名下账户追缴到赃款78148.13元。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和认证的下列证明材料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证实案件来源于被害人孙永权(孙某祥之子)、文某英、尹某珍、付某才、张开华、杨某才、董某美、矣某祥、段某新、唐某炫、陈某才的报案及公安机关在工作中中发现。(2)被害人杨某仙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李某英对杨某仙称其在楚雄养着一个老红军,以后国家会给老红军一大笔钱,还拿了国家领导人与一个老人的合影、一张几十亿的存单给杨某仙看,并让杨某仙见着余某起一次,说其养的那个老红军是余某起舅公,余某起是畴钱完成找老红军、解冻资产的人,许诺杨某仙凑钱后会加倍返还,从2014年至2016年间四次共骗走杨某仙8000元钱。杨某仙从照片中辨认出骗走其钱的人为李某英。(3)被害人陈某才的陈述,证实李某英跟其说孙中山、江清的后人在国外,还留着一些宝藏,守宝库的老人托她把海外的革命老人接回来才能打开宝库,还将委任状拿给其看,叫其投2万元钱给她,等把那些革命老人接回来就分给其20万,还有房子和车子、还发军装给其,其见李某英随时都背着包包,包里面装着委任状那些东西、到处拿给人看、并拉人投资就相信了,于2015年7月份的一天拿了3000元给李某英,2016年1月李某英又几次打电话说马上就可以开宝库了,叫其再投点,其又于2月14日拿了18000元、17日拿了2000元给李某英,其共被李某英骗了23000元。(4)被害人张某雄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5年8月李某英对其说”她养着18个国民党的老兵,现还有3个没找到,打战时国民党军在中国藏着一批宝藏,等老兵找齐就要分那批宝藏,叫其赞助点钱给她把老兵找齐,分宝藏时分其一套房子和一些钱,其就相信了,于2015年10月13日将3000元打在李某英告诉其的一个名叫余某起的账户上。过了几天李某英又打电话给说要开会了,叫其再打点钱,10月29日其又拿了2000元给李某英打到余某起的账户上。张某雄从照片中辨认出骗走其5000元钱的人为李某英。(5)被害人董某美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李某英跟其说她老公余某起是孙中山的后人,孙中山留了些黄金、金条等财宝在楚雄大修厂里,她养着一些老红军是守孙中山那些财产的人,叫其投资点钱给她把那些老红军接回来后公开孙中山留下的那些财产,会分给其钱、房子、车子、每月还发其工资、给其穿军装,享受国爱待遇,他们投资的钱都是汇到她老公余某起那里,此后李某英隔三差五的就来叫其赶快投资,还把其、尹某珍、唐某炫的身份证和银行卡复印件拿走了,说以后钱直接打到她们账户上,其就相信了,2015年12月9日就将8000元钱转到李某英给其的账户上。董某美从照片中辩认出李某英是骗走其8000元钱的人。(6)被害人付某才、杨某才、矣某祥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6年1月3日付某才、杨某才、矣某祥一起到楚雄市雄宝路小康村尹某珍住处吃饭,李某英也到那里。后李秀将付某才、矣某祥、杨某才、尹某珍带到她住处跟他们说”她老公余某起是孙中山的后人,她现在照顾着一批老红军,现还有一些老红军在国外,她需要筹钱把那些老红军接回来,叫他们投资,说投1万可以分2万,投2万就可以有二套金砖、一套住房,还拿出一些孙中山、老红军、金龙、国宝类的图片给他们看,他们就相信了,付某才将2万元、杨某才将15000元、矣某祥将10600元现金拿给了李某英,李某英将这些钱汇给了余某起。付某才、杨某才分别从照片中辨认出骗走他们现金的人为李某英。(7)被害人尹某珍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李某英拿了一些孙中山、国家领导人、玉龙、玉花瓶、金茶壶的照片给其看,其中一张是一个老人跟国家领导人在一起的照片,李某英说照片中的那个老人是一个老红军,是她的未婚夫,她未婚夫要把国外的其他老红军接回来,委托她来做这件事,还交给她68亿的存折。李某英叫其投资2000元,以后给其2万元的回报,并养其,说其孙女董某美投资可以分钱、分房子、穿军装、享受国家待遇,以后还可以读军校,期间李某英还带着她们到楚雄市的一个老房子里面看一个老人,说那个老人有113岁,是照片上那个她未婚夫的儿子,其就相信了,于2016年1月18日拿了2000元现金给李某英汇到余某起账户上。尹某珍从照片中辨认出骗走其2000元钱的人为李某英。(8)被害人唐某炫的陈述、辩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李某英对其说她是孙中山的后人,还拿孙中山的照片给其看,说她把海外的老红军接回来,需要路费,叫其出6000元钱,答应等把老红军接回来后给其20万元、再买一辆车给其,其相信了李某英,于2016年1月3日将6000元钱交给李某英。唐某炫从照片中辨认出骗走其6000元钱的人是李某英。(9)被害人段某新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李某英对其说她要把30多个老红军从国外接回来,需要路费,叫其出资,等那些老红军接回来后按出资额10倍返钱给其,还可以发军装、工资给其,还说那些老红军中有一个叫李青梅的在香港存着68亿钱,还把一张香港银行68亿的存款单和一张李青梅的照片拿给其看,其就相信了,于2016年3月10日转了1万元、3月11日转了2万、3月21日转了4000元、4月13日转了4000元到李某英账户上。段某新从照片中辩认出骗走其38000元钱的人为李某英。(10)被害人张某英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李某英拿了一张60多个亿的存折和一个老人跟国家领导人在一起的照片及帮别人办的银行卡与身份证给其看,说照片上的老人是老红军,那些老红军保管着一批财宝,她们的组织在寻找这些人,缺少路费,叫其凑钱给她,她把钱打给她们的组织去找那些老人,以后1万元还10万,如果凑2万以后可以在楚雄买房子,穿军装、每个月发工资,当时其就相信了,但因没有钱就没有拿给她,之后李某英又多次催其赶快凑钱,说只有最后一个名额了,三个月后就可以拿着回报了,其就借了14000元钱,于2016年4月26日到楚雄存在李某英银行卡上。张某英从照片中辨认出骗走其14000元钱的人为李某英。(11)被害人董某龙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李某英对其称”孙中山有一笔68亿的资产,只要把国外参加抗战的老兵全部接回来,就可以解冻使用,其未婚夫在国外接人经费不足,需投资,到时给回报,投3万给30万,每月发6000元工资”。经李某英反复讲后,其就相信了,于2016年4月20日转了3万元到李某英卡上,李某英又当着其的面转给一个叫余某起的人,5月2日李某英领着其和孙某祥见着了余某起和另一个女的,还有一个老人,余某起给了其一份委托书,安排在李某英有事的情况下,由其和孙某祥接替李某英的工作,继续”孙中山大业”,李某英还对其说那个老人是她国外那个150岁的未婚夫的第八子,她未婚夫现在国外寻找老红军,人已找齐了,坐飞机没有路费,叫其想办法凑点路费给她。过了两天,李某英又打电话叫其想办法找钱给她未婚夫做路费,只要钱一打过去人接回来就可以解冻68亿存款了,5月6日李某英带其到桃园湖附近的一家农行把其农行卡上的4万元钱转到余某起卡上。董某龙分别从照片中辨认出骗走其7万元钱的人是李某英、余某起。(12)被害人孙某祥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6年5月初李某英对其说她未婚夫经常和国家领导人在一起,现在国外帮国家要钱回来发给那些生活困难的人,现经费不足,需要凑钱,算是投资,投2万,返还20万,每个月给8000元工资,家里人还发军装,还拿了些照片和文件给其看,其就相信了,2016年5月3日其取了2万元钱跟李某英到楚雄转给一个叫余某起的人,过了几天李某英带其和董某龙见着了余某起和一个老人,余某起还发了一张授权委托书给其和董某龙,李某英说那个老人是她未婚夫的第八子。孙某祥从照片中辨认出骗走其20000元钱的人为李某英。(13)被害人马某能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6年5月李某英对其说有一批文化大革命时逃出去的国民党和中央的老人,那些人手上有财宝,等把那些老人找回来就可分财宝了,现在已经找回两批了,继续找那些剩下的老人需要钱,叫其投点钱,到8月份就有回报了,投1万以后给10万。一个星期后的一天上午李某英和孙某祥又来找其,同时听孙某祥说他看过李某英的那些资料,还见着李某英住处有玉龙、玉马、玉凤、各种银币,其就信了,就将4000元钱交给李某英。马某能从照片中辨认出骗走其4000元钱的人是李某英。(14)被害人文某英的陈述、辩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其相信了李某英所说的”其未婚夫经常跟国家领导人在一起,现在国外帮国家要账经费不足需筹钱和称其投5000元事成后给其10万元,同时每个月给其3000元的工资”的许诺,于2016年5月30日和孙某祥一起到楚雄李某英住处,把5000元钱拿给李某英,李某英先打在她银行卡上,后转给另一个男的。2016年6月7日李某英到荔枝坝村孙某祥老战友家拿资料给他们看,动员孙某祥老战友投钱时派出所的警察来将其带走了。文某英从照片中辨认出骗走其5000元钱的人是李某英。(15)证人张某平的证言,证实2016年春节前李某英说帮其兄弟张某兴介绍媳妇,拿2万元就保证说成,其家不放心就先拿了5000元给李某英要帮张某兴介绍的媳妇董某美,由董某美把钱转给李某英,后张某兴与董某美婚事未谈成,张某兴去找李某英退钱时,李某英说她现在没钱,等她们的68亿美元解冻后给张某兴2、3万元。(16)证人陶某珍的证言,证实余某起和李某英是认识的,两人是有来往的,其有一次听余某起和李某英打电话时,李某英向余某起说她去要钱时,有人说她,余某起就说人家愿意给就要,不给就算了,这些事情是犯法的,并证实余某起拿过一些资料给李某英,余某起他们还认识一个周立君的老人,余某起、李某英称那人为”老祖”。(17)杨某能的证言,证实2016年6月7日11时许,被告人李某英与孙某祥、文某英在杨泽能家,李某英拿宣传资料给杨泽能看,要杨泽能拿钱投资支持李某英老公出国要账时民警来到杨泽能家将李某英传唤走。(18)物证照片附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实二被告人为获取被害人的信任,向被害人提供了虚假的存款单、转款单、存转款说明、国务院文件、特别任务执行证、最高执行证、特别通行证、特别豁免证、被李某英称为其”老公”、”未婚夫”、”老红军”的人与国家领导人合影的照片、空白委托书、关于委托执行民族资产回归的命令等资料。(19)被告人李某英及被害人张某雄、尹某珍、孙某祥、董某龙提供的存款回执,证实被告人李某英从被害人处骗来的钱有203000元存入了余某起账户。(20)被告人李某英的云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金碧卡(卡号:6223691893617534)及账户流水记录;余某起的云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借记卡(卡号:6223691481534851)及账户流水记录;被害人张某雄、尹某珍、段某新、董某龙、张某英、孙某祥、文某英、董某美、唐某炫、矣某祥、马某能提供的存转款回执;证实被害人的钱主要存入李某英、余某起的上述银行卡中,其中段某新、董某龙、张某英、文某英、董某美、唐某炫、矣某祥、马某能向李某英6223691893617534银行卡存入114600元;张某雄、尹某珍、董某龙、孙某祥、陈某才、付某才向余某起6223691481534851银行卡存入107000元。(21)被告人李某英的供述及辩解,证实2012年其通过王福认识了余某起和陶美珍,2013年初余某起说他有一个帮孙中山完成大业的老人要到全国各地和国外要账,要其想办法支持路费,还拿了一些资料、委托书、一张香港汇丰银行68亿美元的存折给其,叫其把资料和存折拿给亲戚朋友看,动员他们凑钱来完成孙中山大业,解冻68亿美元存款后给其1亿元的奖金。之后其以其未婚夫经常跟国家领导人在一起,在国外帮国家要账或以赡养老红军经费不足为由,并把余某起拿给其的资料、存单、委托书等拿给被害人看后,动员被害人投资,称等国家给老红军一大笔钱或解冻68亿美元存款后,按被害人投资金额的两倍或十倍返回,并发放军装、每月领取高额工资,取得了被害人的信任,骗着孙某祥20000元、董某龙70000元、付某才20000元、杨某才15000元、尹某珍2000元、矣某祥10600元、杨某仙8000元、张某雄5000元、张某英14000元、马某能4000元、文某英5000元、唐某炫6000元、段某新380**元、李华春8000元、董某美8000元、陈某才23000元。其介绍张某兴与董某美谈婚,张某兴拿了5000元给董某美转给其,后来张某兴与董开美婚事未谈成,张某兴找其退钱时,其对张某兴讲等解冻68亿美元后回报张某兴2、3万元。余某起说介绍”老祖”周立君给其做夫妻,其带孙某祥、董某龙见着的那个老人真名叫杨仕达,余某起说是”老祖”的儿子叫其养着。从被害人处骗得的钱其只用着3、4万元,养杨仕达用了一部分,跑路用了一部分,其余的有20多万元全部汇给了余某起了。其与余某起经常打电话、发短信讲”钓钱”的事。(22)被告人余某起的供述及辩解,证实李某英是从2012年下半年陆续转钱到其卡上的,因为时间长、次数多,其也记不清李某英向其账户转过多少钱,其不知道李某英在那些地方骗过钱,但只要李某英骗着钱后就会往其在水塘镇农村信用社开的那张卡上汇钱,其从卡上将钱取出来拿给一个叫周立君的人,帮周立君”跑路”,周立君说他要完成孙中山的大业,叫帮他弄钱,等他大业完成他会给他们不低于500万的奖金,还会帮他们安排工作。其手里的资料是周立君给其的。其拿着三、四张帮孙中山完成大业的委托书、周立君的几张彩色照片、一本美国花旗银行68亿美元的存折、一对绿色的手镯彩色照片、委托书等资料给李某英。李某英去动员别人凑钱打到其卡上,是因为周立君叫其和李某英讲,完成孙中山大业解冻68亿存款,可获得高额回报,李某英就参与了。其和李某英向别人骗钱各讲一套,其不知道李某英是如何向别人讲的。通过李某英做工作后2016年5月2日孙某祥将2万元钱直接打到其卡上。李某英”钓钱”存在其卡上已有五、六年时间了,但最多的是2016年上半年,有10多万,李某英”钓”了存在其卡上的钱,除7万多元周立君叫其以定期存款存在水塘信用社外,其余的都取了拿给周立君了。(23)户口证明,证实被告人余某起、李某英属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24)存款信息查询,证实在新平农村信用合作社水塘信用社以余某起户名存的三张定期存款的本金为77563.13元。(25)禄丰县公安局证明,证实未查找到符合余某起供述特征的”周立君”或”李立君”的人口信息。(26)抓获经过及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证实2017年6月6日被害人孙某祥之子孙永权向彩云派出所报称”其父孙某祥被一个女人骗掉2万元钱”,6月6日孙永权发现被告人李某英到荔枝坝村杨泽能家时,向彩云派出所报警,民警赶到杨泽能家将李某英传唤到彩云派出所;李某英到案后供述了其及余某起的犯罪事实,2016年6月15日民警在楚雄市强宗西山客栈抓获了被告人余某起。上述证明材料经质证,被告人李某英及其辩护人、被告人余某起均无异议。本院认为,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相关联,对上述证据的效力及所证明的案件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英、余某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诈骗数额巨大。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英、余某起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成立;但起诉书指控的第9起事实,张某兴拿5000元给李某英,是基于李某英介绍董某美和其谈婚,并不是李某英、余某起虚构事实骗取张某兴信任而自愿交付的财物,该起事实本院不予认定为诈骗。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作用均起主要作用,均为主犯。被告人李某英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李某英属于从犯”的辩护意见与被告人李某英是诈骗行为的直接实施者,对骗取被害人财物起主要作用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但被告人李某英受余某起引诱参与犯罪、所实际占有的赃款较少,罪责较余某起稍轻,在量刑上应与余某起有所区别。被告人李某英系公安机关根据被害人的报案传唤到案,不具有自动投案的情节,其行为不构成自首。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李某英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余某起、李某英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自愿认罪,属坦白,可从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所具有的量刑情节,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李某英的量刑建议过重,本院不予采纳;对被告人余某起的量刑建议与余某起的罪刑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某英的辩护人提出对李某英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辩护意见与李某英的罪刑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某英、余某起要求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无事实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余某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4日起至2022年3月14日止,已折抵先行羁押的31日;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李某英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4日起至2021年9月6日止,已折抵先行羁押的38日;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从新平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水塘信用社余某起名下账户追缴到的赃款78148.13元按比例发还本案15名被害人,其余不足部分继续向余某起、李某英进行追缴,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杨跃明审 判 员  李红艳人民陪审员  李 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胡应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