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03民初2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高德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高德文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03民初2584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法定代表人:耿君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月香,广西超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德文,男,1970年10月27日生,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高德文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完还款义务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4元(原告已向本院预交),由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灿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