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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22民初2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郭敏与郭佳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敏,郭佳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22民初2592号原告:郭���,女,1953年5月10日生,回族。被告:郭佳明,男,1989年2月27日生,回族。原告郭敏与被告郭佳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佳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5万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1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5万元,并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还款,原告诉至法院。被告郭佳明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同村,2016年3月1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5万元,并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郭佳明不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本案中,被告郭佳明向原告借款15万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拒不还款,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郭佳明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郭佳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郭敏借款十五万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被告郭佳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将诉讼费交费凭证交至本院查验。审判员  付晓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梁淅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