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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04执7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张小平、杨福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小平,杨福群,杨爱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4执7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小平,男,汉族,1982年6月2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杨福群,女,汉族,1983年8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杨爱群,女,汉族,1978年4月2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张小平、杨福群与被执行人杨爱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2016)桂0304民初676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现因被执行人杨爱群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304民初67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浩审判员 陈一铜审判员 陆 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梁 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