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财保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北京力鼎富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刘飞一审非与保全审查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力鼎富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刘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财保21号申请人:北京力鼎富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伍朝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维耀,上海阳光卓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海珍,上海阳光卓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刘飞,男,1982年8月12日出生,户籍地天津市大湾区。申请人北京力鼎富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飞价值人民币200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了财产保全担保书,为北京力鼎富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2017年7月4日北京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力鼎富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飞在银行的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限额人民币两千万元)。案件申请费五千元,由北京力鼎富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晓巍审判员  黄小燕审判员  许广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徐 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