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21执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晓春与被执行人陈永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晓春,陈永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21执113号申请执行人:李晓春,女,汉族,永昌县人。被执行人:陈永良,女,汉族,永昌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晓春与被执行人陈永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对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的借款及利息298600元,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321执11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董奎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 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