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7101执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铁道支行与王艳桃、喻长根公证债权文书裁定书

法院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铁道支行,王艳桃,喻长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7101执40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铁道支行,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五丁路9号。负责人张兵。委托代理人王蓉,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飞侠,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艳桃,女。被执行人喻长根,男。经查,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铁道支行与王艳桃、喻长根于2012年02月22日签订《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借款共计人民币24万元,借款期限为120个月,王艳桃、喻长根将其购买的位于成都市高新区盛安街x房屋(权x)作为按期归还上述借款的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铁道支行于当日按约如数发放借款。合同签订后,被执行人王艳桃、喻长根违反合同的约定,多次未按时如数归还借款本息。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铁道支行与王艳桃、喻长根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本院依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川高法函(2014)422号文件的规定,以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铁道支行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成都市中大公证处(2012)川中证字第22590号《公证书》、(2017)川中执字第54号《执行证书》、向本院提交的申请执行书,于2017年06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王艳桃、喻长根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有限公司成都铁道支行支付欠款本金人民币150453.9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艳桃、喻长根的银行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艳桃、喻长根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王艳桃、喻长根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额度为人民币152610.92元。上述财产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五日内,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向法院提交继续查封、冻结申请书,如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继续查封、冻结申请书,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 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易亚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