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03执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李瑞欣、刘森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瑞欣,刘森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03执787号申请执行人李瑞欣,男,1968年12月10日出生,住邢台中。被执行人刘森锋,男,1982年5月23日出生,住任丘市。本院作出的(2016)冀0503民初36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刘森锋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刘森锋名下京号车辆的档案手续并锁定。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郭连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西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