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11民初1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鹤壁科达学校与刘连井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鹤壁科达学校,刘连井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611民初1753号原告:鹤壁科达学校,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湘江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岳瑞霞,该学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娥,河南大正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连井,女,196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山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存,鹤壁市淇滨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原告鹤壁科达学校(以下简称科达学校)与被告刘连井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科达学校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娥,刘连井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科达学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科达学校不应为刘连井补缴2012年10月-2016年12月的养老保险费;2、不应支付刘连井失业救济金损失15360元。事实和理由:2012年10月,刘连井到科达学校工作,岗位为生活老师;2016年12月5日,刘连井因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被原告学校予以辞退。2016年12月5日,刘连井向鹤壁市淇滨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2017年1月27日,鹤壁市淇滨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淇滨劳人仲案字(2016)第22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本裁决生效后十日内,由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2012年10月-2016年12月的养老保险,具体数额以缴费当日社保机构核算数值为准,其个人部分由申请人自己承担;二、本裁决生效后十日内,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失业救济金损失15360元;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请求”,科达学校不服该仲裁裁决,诉至法院。刘连井辩称:其对鹤壁市淇滨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淇滨劳人仲案字(2016)第22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无异议,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对证据认定如下:科达学校提交的证据1、2,可以证明案件事实,对上述证据的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刘连井提交的证据1、2,可以证明案件事实,对上述证据的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依据上述有效证据,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2012年10月,刘连井到科达学校工作;2016年12月4日,科达学校下发鹤科(2016)17号文件,对刘连井作出辞退处理。工作期间,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科达学校未为刘连井缴纳社会保险。2016年12月5日,刘连井向鹤壁市淇滨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2017年1月27日,鹤壁市淇滨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淇滨劳人仲案字(2016)第22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本裁决生效后十日内,由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2012年10月-2016年12月的养老保险,具体数额以缴费当日社保机构核算数值为准,其个人部分由申请人自己承担;二、本裁决生效后十日内,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失业救济金损失15360元;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请求”,科达学校不服该仲裁裁决,诉至法院,为此成讼。本院认为:一、关于养老保险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欠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数额等发生争议的,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故补缴养老保险费不属于人民法院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范围,本院不予审理。关于失业保险金损失。根据《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或者不按规定及时为失业人员转移档案关系,致使失业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者影响其重新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由此给失业人员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规定,刘连井2012年10月-2016年12月(共计4年零2个月)在科达学校工作,科达学校未为刘连井缴纳失业保险费,应支付刘连井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损失共计15360元(1600元×80%×12个月=15360元)。案经调解无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鹤壁科达学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刘连井失业保险金损失15360元;二、驳回原告鹤壁科达学校的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鹤壁科达学校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郝付勇审 判 员 孟利平人民陪审员 吴丽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辛红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