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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执恢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衡水顺昌石化有限公司、大连煜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衡水顺昌石化有限公司,大连煜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玉宝,于贵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恢393号申请执行人衡水顺昌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京大路。法定代表人宋霞,经理。被执行人大连煜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第三大街鸿泰公寓1-6-1202。法定代表人于玉宝,经理。被执行人于玉宝,男,196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天津市东丽区。。被执行人于贵洋,男,1989年3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天津市东丽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1102民初145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于贵洋、于玉宝、大连煜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2016年7月13日前的借款利息49.7万元、2016年8月13日前给付的货款76.4万元及利息33234元(自2016年6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7年6月13日,以后另计)、2016年9月13日应还款100万元及利息22万元(2016年7月14日至2017年6月13日,以后另计)、2016年10月13日应还款100万元及利息20万元(2016年8月14日至2017年6月13日,以后另计)、2016年11月13日应还款100万元及利息18万元(2016年9月14日至2017年6月13日,以后另计)、2016年12月13日应还款100万元及利息16万元(2016年10月14日至2017年6月13日,以后另计),以上合计6054234元。但被执行人于贵洋、于玉宝、大连煜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至今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于玉宝名下位于天津市开发区宏达街9号鸿泰公寓1号楼6门1202室(不动产权证号:114030904164)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维明审判员  郑广平审判员  张志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 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