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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民终1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张进田、王明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进田,王明霞,贾占和,王晓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民终12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进田,男,195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宣化区。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明霞,女,195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宣化区。二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宇(系二上诉人之子),住张家口市宣化区西城前街**号院*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占和,男,195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晓东,男,198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宣化区。上诉人张进田、王明霞因与被上诉人贾占和、王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2016)冀0705民初7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上诉人张进田主张在2014年11月5日,贾占和、王晓东将张进田车牌号为京G×××××汽车一辆,用作抵顶借款,一审法院对该事实未作出认定。本案发还重审时,应对上诉人张进田的该主张进行查明,并依法裁判。综上,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2016)冀0705民初74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进田、王明霞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854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王         悦审判员 姜    建    龙审判员 成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宋         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