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02执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陆健、蒋永颂与被执行人永州新天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龙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102执883号申请执行人陆健,男,汉族。申请执行人蒋永颂,男,汉族。被执行人永州新天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水华。被执行人:龙军,男,汉族。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陆健、蒋永颂与被执行人永州新天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龙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11民终65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11民终65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