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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2民初6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29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长沙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长沙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102民初6600号原告:陈某某被告:长沙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法定代表人:梁某某,负责人。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长沙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物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某物业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原告工资及加班费63768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0年1月在被告处从事电工工作,工资是1150元/月,但2010年1月至2016年10月31日的工资未发,按照国家劳动法律规定,2015年开始最低工资发放标准是每月1390元。被告某某物业公司未答辩,也未出庭,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的权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举证质证情况,本院确认如下事实:原告于2010年2月起至2016年9月30日止在被告处工作,被告向原告发放工资至2012年12月31日前,其中2012年的工资按1150元/月的标准发放。被告未发原告从2013年1月1日起至2015年3月30日止的工资,欠发原告从2015年4月1日起至2016年9月30日的工资18000元。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2013年、2014年、2015年长沙市最低工资标准分别是1160元/月、1265元/月、1390元/月。2016年11月8日原告向长沙市芙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未发工资。长沙市芙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1月14日作出芙劳人仲不字(2016)第51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原告对此通知书不服,在法定期间内诉至本院。本院认为:一、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根据法律的规定,被告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原告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由于原告2012年在被告领取工资的标准低于长沙市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原告2013年1月1日起至2015年3月30日止的工资计算应按照长沙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是33270元(1160元/月×12月+1265元/月×12月+1390元/月×3月),及被告欠发原告从2015年4月1日起至2016年9月30日的工资18000元,以上共计51270元,被告应当支付;二、原告主张加班费,应当就加班的事实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原告不能提供其加班的证据,因此,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加班费的诉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长沙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陈某某支付51270元;驳回长沙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元,由长沙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超臣人民陪审员  康 毅人民陪审员  蔡厚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婷婷附判决引用法律条文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