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4执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宋安中与韩培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安中,韩培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24执162��申请人宋安中被执行人韩培鑫关于宋安中申请执行韩培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获嘉县人民法院(2016)豫0724民初36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获嘉县人民法院(2016)豫0724民初36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审判员 XX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崔 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