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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民初10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珠海赛乐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山市竞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赛乐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竞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10587号原告:珠海赛乐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唐家湾镇金峰西路24号2栋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79214933J。法定代表人:宋家武,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俊飞,广东德纳(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市竞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七村大道14号一楼B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050670619N。法定代表人:尹建华。原告珠海赛乐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竞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赛乐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10元,减半收取为165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谭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甘小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