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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民初6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胡秀敏与孔繁森、慈溪雷鬼音乐茶座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秀敏,孔繁森,慈溪雷鬼音乐茶座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6594号原告:胡秀敏,女,197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萍,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孔繁森,男,1981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北安市。被告:慈溪雷鬼音乐茶座。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经营者:吴卫华。原告胡秀敏诉被告孔繁森、慈溪雷鬼音乐茶座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胡秀敏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秀敏撤诉。案件受理费2935元,减半收取计1467.5元,由原告胡秀敏负担。审 判 员 胡枫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施邹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