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7刑终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章麟、王毅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非法持有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鄂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章麟,王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7刑终52号原公诉机关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章麟,男,1975年3月27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武汉市硚口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月22日被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鄂州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刘静,湖北民福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毅,男,1977年4月2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大专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武汉市硚口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月22日被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鄂州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李国胜,湖北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审理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章麟犯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原审被告人王毅犯运输毒品罪一案,于2017年3月29日作出(2016)鄂0704刑初42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章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王毅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章麟不服,提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构成运输毒品罪的上诉意见。被告人王毅不服,提出其没有实施运输毒品的行为,不构成运输毒品罪的上诉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2016)鄂0704刑初427号刑事判决;二、发回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钰城审判员 明延发审判员 洪玉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梁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