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6民初1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涉县清漳桥运业有限公司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涉县清漳桥运业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6民初1422号原告:涉县清漳桥运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涉县涉城镇河东街***号。法定代表人:霍水利,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波,河北卓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邯郸市辖区开发区英才路*号。法定代表人:杨东利,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马晓雷,该公司职工。涉县清漳桥运业有限公司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涉县清漳桥运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涉县清漳桥运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涉县清漳桥运业有限公司负担。二〇书记员王伟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