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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02民初8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魏小波与宋显帮、曹勤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小波,宋显帮,曹勤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02民初859号原告魏小波,男,汉族,1984年6月12日生,贵州省瓮安县人,住瓮安县。被告宋显帮,男,汉族,1983年10月25日生,贵州省福泉市人,住福泉市。被告曹勤云,女,住福泉市,其余不详。原告魏小波诉被告宋显帮、曹勤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魏小波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小波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小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70元,减半收取285元,由原告魏小波负担。审判员  许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何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