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02民初8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魏小波与宋显帮、曹勤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小波,宋显帮,曹勤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02民初859号原告魏小波,男,汉族,1984年6月12日生,贵州省瓮安县人,住瓮安县。被告宋显帮,男,汉族,1983年10月25日生,贵州省福泉市人,住福泉市。被告曹勤云,女,住福泉市,其余不详。原告魏小波诉被告宋显帮、曹勤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魏小波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小波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小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70元,减半收取285元,由原告魏小波负担。审判员 许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何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