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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1执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杭州双宝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杭州双宝贸易有限公司,石狮市佐岸服饰有限公司,洪金山,刘彦栋,周普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81执249号申请执行人: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洋霞服装面辅料综合市场7号楼。负责人:杨沦聪,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杭州双宝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沈半路398号205室。法定代表人:刘彦栋,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石狮市佐岸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八七南路古宅路口金博商务中心十楼。法定代表人:洪金山,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洪金山,男,1973年11月26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现住福建省石狮市。被执行人:刘彦栋,男,197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商都县,被执行人:周普军,男,1978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商都县,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与被执行人杭州双宝贸易有限公司、石狮市佐岸服饰有限公司、洪金山、刘彦栋、周普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执行依据石狮市人民法院(2016)闽0581民初309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杭州双宝贸易有限公司、石狮市佐岸服饰有限公司、洪金山、刘彦栋、周普军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款项4081274.08元及相应的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杭州双宝贸易有限公司、石狮市佐岸服饰有限公司、洪金山、刘彦栋、周普军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杭州双宝贸易有限公司、石狮市佐岸服饰有限公司、洪金山、刘彦栋、周普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杭州双宝贸易有限公司、石狮市佐岸服饰有限公司、洪金山、刘彦栋、周普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决定对其采取限制出境、拘留等强制措施。同时,本院依法向金融、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杭州双宝贸易有限公司、石狮市佐岸服饰有限公司、洪金山、刘彦栋、周普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杭州双宝贸易有限公司、石狮市佐岸服饰有限公司、洪金山、刘彦栋、周普军尚有款项4081274.08元及利息未支付。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院已向其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决定对其采取限制出境、拘留等强制措施,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可随时请求法院继续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彦伟代理审判员  许自猛代理审判员  林木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许雅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