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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民终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中山市南天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湖南华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山市南天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湖南华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王彪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民终79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山市南天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周丽琴,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开健,广东千里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新佳,广东千里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华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法定代表人:余大华。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智文,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瑾,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原审被告:王彪,男,196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上诉人中山市南天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华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厦公司)、原审被告王彪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6)粤2071民初52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南天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对王彪的起诉,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6)粤2071民初5257号民事判决;二、准许中山市南天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王彪的起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飞龙审 判 员  姜新林代理审判员  尹四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黄 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