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02民初1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山西宁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耀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宁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某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02民初1154号原告:山西宁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马茂庄村。法定代表人:侯某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闫某某,山西太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被告:李某某。原告山西宁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山西宁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纠纷已协商解决,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宁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山西宁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成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