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刑初8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高某某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7刑初898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自报高某某,男,197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诉刑诉〔2017〕8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姜丽媛,被告人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16日凌晨,被告人高某某至本区北翠路中央公园��车场,使用螺丝刀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于该处的牌号为沪C8XX**白色本田牌轿车的反光镜镜片撬下藏匿,并留下写有其微信号的字条,待李添加微信联系其后,以告知反光镜藏匿地点向李索要得人民币200元。嗣后,其至本区北翠路东鼎商场南侧停车场,采用同样的方式将被害人张某某的牌号为苏FDXX**白色雪佛兰牌轿车的反光镜撬下藏匿,并留下写有其微信号的字条,因张未联系而未得逞;后其又至本区辰塔路2588弄新城家园小区北侧社区服务大楼旁,将被害人齐某某的牌号为沪CWXX**香槟色别克牌轿车的反光镜撬下藏匿,并留下写有其微信号的字条,因齐未联系而未得逞。2016年12月17日凌晨,被告人高某某采用同样的方式至本区南青路中央公园停车场,将被害人王某某的牌号为沪C7XX**灰色斯柯达牌轿车的反光镜撬下藏匿,并留下写有其微信号的字条��并向王索要得人民币200元;嗣后,其至本区佘山镇桃源路江秋居委会门口,将被害人董某的牌号为沪C4XX**大众牌轿车的反光镜撬下,藏匿并留下写有其微信号的字条,因董未转账而未得逞;后其又至本区佘山镇环山路XXX号门口,将被害人陈某某的牌号为赣F7XX**白色荣威牌轿车的反光镜撬下藏匿,并留下写有其微信号的字条,因陈未转账而未得逞。2016年12月22日,被告人高某某在本区千新公路XXX弄XXX号XXX室被公安民警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某、张某某、齐某某、王某某、董某、陈某某的陈述及相关照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照片,微信交易记录截图,上海市松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高某某已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高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2日起至2017年9月2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均予以没收。三、未退出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海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章小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