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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92民初2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大冶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宇辰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冶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宇辰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2民初2606号申请人:大冶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新冶大道33号,组织机构代码:17872167-3。法定代表人:郑正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畏,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梦婕,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武汉宇辰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江夏大道,组织机构代码:74142058-X。法定代表人:张军。担保人:江泽兴,男,195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新五里后堤***号,公民身份号码:4202211952********。原告大冶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武汉宇辰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大冶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武汉宇辰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价值17000000元的财产。担保人江泽兴自愿为原告大冶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大冶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武汉宇辰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大学园路16号宇辰新材料办公楼,建筑面积:2250.02平方米,权证号:湖200806004;查封标的限额17000000元;查封期限三年;二、查封担保人江泽兴名下位于武汉市硚口区地质村29-35号1层2号房屋,权证号:武房权证硚字第××号;查封期限三年;三、查封担保人江泽兴名下位于武汉市硚口区地质村29-35号1层4号房屋,权证号:武房权证硚字第××号;查封期限三年;四、查封担保人江泽兴名下位于武汉市硚口区地质村29-35号1层5号房屋,权证号:武房权证硚字第××号;查封期限三年;五、查封担保人江泽兴名下位于武汉市汉阳区青石桥小区10-1、10-2栋77、79、81、83号2层3室-1房屋,权证号:武房权证阳字第××号;查封期限三年;六、查封担保人江泽兴名下位于武汉市汉阳区青石桥小区10-1、10-2栋77、79、81、83号2层3室-3房屋,权证号:武房权证阳字第××号;查封期限三年;七、查封担保人江泽兴名下位于武汉市汉阳区青石桥小区10-1栋、10-2栋77、79、81、83号1-5室房屋,权证号:武房权证阳字第××号;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吴 边人民陪审员  张作华人民陪审员  李红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白羽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