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4民初1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1966号原告:李某某,住大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春,辽宁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战某某,住大连市。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受理后,依法以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审查,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代理审判员 谭隽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张彦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