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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81民初1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临清市奥森园地板厂与陈亚军、尹引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清市奥森园地板厂,陈亚军,尹引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81民初1741号原告临清市奥森园地板厂,住所地临清市解放路东首。负责人王腾,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堃,男,汉族,临清市奥森园地板厂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荣田,山东联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亚军,男,42岁,住兰州市城关区。被告尹引弟,女,38岁,住兰州市城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清市奥森园地板厂与被告陈亚军、尹引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清市奥森园地板厂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清市奥森园地板厂撤回对被告陈亚军、尹引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06元,减半收取,财产保全申请费920元,由原告山东临清市奥森园地板厂负担。审判员  孙国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崔红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