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681行初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长泰县崇文花园业主委员会与福建省长泰县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泰县崇文花园业主委员会,福建省长泰县国土资源局,李总庆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681行初3号原告:长泰县崇文花园业主委员会,地址长泰县武安镇崇文花园小区。负责人:徐福清,男,主任。委托代理人:罗燕红,福建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长泰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长泰县武安镇人民西路国土局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6250039098770。法定代表人:陈贵芬,女,局长。委托代理人:蔡连清,长泰县武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李总庆,男,197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教师,住福建省长泰县,委托代理人:叶奇志,男,住福建省长泰县,福建省长泰县第二中学教师。委托代理人:柯水龙,男,住福建省长泰县,福建省长泰县第二中学教师。原告长泰县崇文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崇文业委会)与被告长泰县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长泰国土局)、第三人李总庆土地行政撤销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崇文业委会的委托代理人罗燕红,被告长泰国土局副局长林建和、委托代理人蔡连清,第三人李总庆及其委托代理��叶奇志、柯水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3年6月18日,被告长泰国土局向第三人李总庆颁发长泰县房权证武安镇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人:李总庆;房屋坐落:武安镇鹤亭路1号崇文花园2号楼C6号;登记时间:2013年6月18日;建筑面积:11.03㎡;附记:权利来源2010年4月24日向福建众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商品房取得。原告崇文业委会诉称,2010年4月24日,案外人福建众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第三人李总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李总庆向福建众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位于长泰县武安镇××楼××储藏室。而后,被告长泰国土局将与C6号房产相邻的水表间错误登记于第三人李总庆名下。2016年3月间,原告向被告长泰国土局下属不动产登记局提出更正申请,被告长泰国土局于2016年7月20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被告长泰国土局错误登记和不予受理的行为违法,侵犯了原告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原告请求判决撤销被告长泰国土局于2016年7月20日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书》;被告长泰国土局对长泰县房权证武安镇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进行更正登记。被告长泰国土局辩称,案外人福建众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第三人李总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经法院两审认定有效。原告崇文业委会未能提交权利人同意更正的证明材料,被告不予受理审查行政行为适当。如涉诉房产属一房两卖的话,原告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综上,被告请求驳回原告崇文业委会的起诉。第三人李总庆述称,原告崇文业委会认为长泰县武安镇鹤亭路1号崇文花园2号楼C6号房产分为C6号和水表间两部分是错误的,与事实不符。原告���文业委会告错对象,侵犯业主合法权益的是开发商,长泰县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系依法办理。案经民事诉讼,二审终审,第三人均胜诉。原告即“业主委员会”成立是否合法存疑,其他业主、业委会成员均不知道提起本案行政诉讼的事情,原告崇文业委会未提供材料证明其主体适格。综上,第三人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应当具有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三条规定:“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接受业主的监督。”第四条规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该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同时,该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由此可见,业主委员会只对涉及物业管理方面的事项有权作出决定,超出物业管理的事项,必须有业主大会的授权才有权作出决定。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应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且业主委员会系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其在未经业主大会授权时,并不具有该项职责。本案中,崇文业委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撤销被告长泰国土局于2016年7月20日作出的《���予受理决定书》、被告长泰国土局对长泰县房权证武安镇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进行更正登记,属于涉及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需由业主共同决定,而崇文业委会未能向本院提交业主大会授权的证据材料,应认定其不具备适格的原告资格。经本院释明,崇文业委会逾期仍未能提供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相关材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长泰县崇文花园业主委员会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柯经辉审 判 员  蔡日升人民陪审员  陈志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林建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