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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3民初2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曹祖余与徐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祖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徐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3民初2619号原告:曹祖余,男,汉族,经常居住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玉玲,该分公司职工。被告:徐坚,男,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原告曹祖余与被告徐坚、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曹祖余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撤回对被告徐坚、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的起���。本院认为,原告曹祖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祖余撤回对被告徐坚、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曹祖余承担。审判员  邰红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 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