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81刑初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章嘻、林祯翔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嘻,林祯翔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381刑初146号公诉机关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章嘻,男,生于1992年2月18日,四川省仪陇县人,住南充市高坪区,因本案于2016年12月9日被阆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逮捕,2017年1月25被阆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蔡保宁,四川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林祯翔,曾用名林志江,男,生于1993年7月22日,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仪陇县人,住四川省仪陇县,因本案于2016年12月10日被阆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阆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阆中市人民检察院以南阆检公诉刑诉(2017)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嘻、林祯翔犯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阆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龚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章嘻及其辩护人蔡保宁、被告人林祯翔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阆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底至8月初,被告人章嘻谎称其是南充晨光通讯公司阆中、仪陇片区苹果手机销售负责人王某,先后向仪陇县柳垭镇、赛金镇、阆中市盘马乡、水观镇等四家手机营业厅的老板推销“苹果”手机。在取得信任后,被告人章嘻指使被告人林祯翔在上述营业厅虚构假名订购“苹果”手机并交付200元订金。上述手机营业厅老板随后分别向章嘻转款人民币3660元、2000元、4180元、4180元订购“苹果”手机。被告人林祯翔明知章嘻只收款不发货后,仍继续配合章嘻实施对阆中市盘马乡、水观镇的两家手机营业厅老板的诈骗行为。2016年8月底,被告人章嘻还采取同样手段,聘请一蓬安籍男子骗取仪陇县新政镇手机营业厅老板彭某人民币4610元。公诉机关为支持其指控,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被告人章嘻及其辩护人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章嘻是初犯、偶犯;归案后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且积极退还了全部赃款,取得了所有受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林祯翔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底至8月初,被告人章嘻谎称其是南充晨光通讯公司阆中、仪陇片区“苹果”手机的销售负责人王某,先后向仪陇县柳垭镇“利民通讯店”经营者巨某、仪陇县赛金镇“信达通讯店”经营者田某、阆中市盘马乡“中国移动同创通讯店”经营者庞某、阆中市水观镇“中国电信水观通信城”经营者陈某假意推介“苹果”手机,从而取得上述四名被害人的手机及微信联系方式。随后被告人章嘻指使被告人林祯翔到上述营业厅假意订购“苹果”手机,并交付订金,使得上述被害人主动与被告人章嘻联系订购“苹果”手机事宜。被告人章嘻此时便提出要“先付款后发货”,上述被害人随后分别向其转付货款人民币3,660元、2,000元、4,180元、4,180元。被告人林祯翔在明知被告人章嘻以这种方式诈骗钱财后,仍继续配合章嘻假意到阆中市盘马乡、水观镇的上述两家通讯店去订购“苹果”手机,从中分得赃款200元。2016年8月底,被告人章嘻还采取同样手段,聘请一蓬安籍男子骗取仪陇县新政镇手机营业厅老板彭某人民币4,610元。案发后,被告人章嘻的家属已将骗得的手机货款全部退还给五名被害人,五名被害人均出具了《谅解书》。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阆中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仪陇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移送案件通知书。证明被害人陈某、庞某、彭某、田某被骗后报案并立案情况。2、被告人章嘻、林祯翔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二被告人的身份信息。3、被害人的陈述及辨认笔录。(1)仪陇赛金镇“信达通讯店”经营者田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田某证实,在2016年夏天的一天上午,有一个戴眼镜的小伙子给她说,他是南充一家专门销售“苹果”手机的批发商,告诉她如果有需要可以从他那里进货。她和那个小伙子互相加了对方的微信好友,并且他们把电话也留给了对方。过了一两天的时间,一个体型较瘦的年轻小伙子到她店里问是否有“苹果6”手机。因为当时没有货,就给之前自称是“苹果”手机批发商的那个小伙子打电话问是否有货,对方说他保障有货,一部手机4,000多块钱,当时那个小伙子还在微信上给她发了一张报价图。她就要求那个订手机的小伙子交点押金,那个小伙子就给她交了200元。她当时还找他要联系方式,对方说不用留电话号码,他过两天自己上门来取。订手机的小伙子走了之后,她就给销售“苹果”手机的那个小伙子打电话说先打2,000块钱货款,余下的钱等手机到了之后再补上,对方同意了。随后第二天,她就通过微信转账给对方转款2,000元整。过了两天,她就收到了复兴长虹托运部给她发的货,打开一看,发现只有一个“苹果”手机的包装盒,盒子里面放了一些纸、螺丝等杂物,并没有手机。随后她就给那个销售“苹果”手机的小伙子打电话,一直就打不通。被害人田某从10张照片中辨认出章嘻就是到她店里推销“苹果”手机的人;又从另10张照片中辨认出林祯翔就是假装到她店里订“苹果”手机的人。(2)阆中盘马乡“中国移动同创通讯店”经营者庞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庞某证实,2016年8月6日上午10点左右,有一个年轻小伙子进店说他是南充晨光通讯负责阆中片区的负责人,销售“苹果”手机的。他说他叫王某,然后小伙子就叫她加他微信,随后在微信上面王某给她发了一个报价单,后面王某又说如果有需要买“苹果”手机的可以联系他。直到8月8号上午9点的时候,有个年轻小伙子到她店里看手机,这个小伙子说他的“苹果5”手机坏了,他要“苹果”6S玫瑰金、16G内存的手机。于是她就问王某价格,王说是4,880元,她又把电话交给准备买手机的小伙子,他们两人说好了型号过后,这个小伙子就把电话还给了她,他当时就说给其交二百元的订金,明天他要陪女朋友去阆中过情人节,走这里的时候顺便来取手机。交完定金后这个小伙子就离开了。随后她问王某发货的事情,当时就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给王某的微信号上汇了八百元钱,在当天上午11点过的时候,王某给她打电话说最迟不超过下午四点将剩下的钱打过来。于是她在当天下午3点过的时候,又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给王某的微信账号上转账3,380元。到了晚上7点过她给王某打电话和发微信,王某都不搭理。所说的“苹果”手机她也一直没有收到。被害人庞某从10张照片中辨认出章嘻就是8月6日到她手机店推销“苹果”手机、自称王某的人;又从另10张照片中辨认出林祯翔就是8月8日到她手机店交200元押金假装订“苹果”6手机的人。(3)阆中水观镇“中国电信水观通信城”经营者陈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陈某证实,2016年8月6日上午10点过,从店外来了一个年轻小伙子,自称是南充晨光通讯公司“苹果”专卖店的业务员,名字叫王某,以后有什么业务需要可以跟其联系。并主动加了他的微信。在后面两天里,他陆续在微信上、短信上收到王某给他发的“苹果”手机报价单和一些推广手机的信息。在8月8号上午11点的时候,他和他家属当时都在店里看店,一个年轻小伙子到他店里来看手机,这个小伙子说他要玫瑰金16G的“苹果”6S手机。当时喊小伙子给六百元订金,但这个小伙子身上只有两百元,他就给开了收据。这个小伙了就说他明天下午来取手机,随后就离开了。他就给前两天到他店时推销“苹果”手机的王某打电话,王说只有一台玫瑰金的,价格4,100元,要先钱后货。王某喊他用微信转账。还给他发了个价格表过来,说“苹果”6S手机的价格是4,180元,还一直催他打款过去。当天中午1点过,他就一次性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给王某的微信上转账付款4,180元,付完钱他就问好久发货,王某说马上。后面他通过电话、微信联系王某,一直不接,那个付了定金的小伙子在第二天也没有到他店里拿手机。被害人陈某从10张照片中辨认出章嘻就是自称叫王某的男子;又从另10张照片中辨认出林祯翔就是假装到他店定购“苹果”手机的人。(4)仪陇新政镇“玲玲通讯城”经营者彭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彭某证实,前天(2016年8月23日)上午10点左右,有一个自称南充“苹果”手机代理商的男子到我店里,问需不需要进货,她答暂时不需要,然后他们相互留下了联系方式(电话和微信)。今天上午11点10分,给她打电话说“苹果7”系列手机要上市了,还说要把宣传资料送到店里来,她同意了。过了20分钟,另一个男子在她店里看手机,说想买“苹果”6S手机64G、玫瑰金色,而且需要马上到手。于是她电话联系前天自称卖“苹果”手机的男子,该男子说价格是4,610元,但要先用微信转账,她说微信里没钱。就给了她一个工商卡号,在她打电话的时候,要买手机的那个男子主动交了200元定金就离开了。然后她就向对方的卡(卡号为X)上转了4,610元,然而到现在她也没有收到手机,买手机的那个男子也没有来拿手机。被害人彭某从10张照片中辨认出章嘻就是到她店里推销“苹果”手机的人。4、证人证言(1)廖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夏天有一男子到店里推销“苹果”手机,她老婆(田某)还和该男子相互留了微信号码。过了大概一两天左右,就有一个男子到他店里订“苹果”手机。他老婆与推销“苹果”手机的男子联系后确认发货。订手机的男子就给他们交了两百元的订钱,并称自己后面来取。她老婆从微信转账给了推销手机的男子2,000元,并说了收货人他老婆田某的名字和手机号。过了一两天后他们就收到一个“苹果”手机的包装盒,但是里面没有手机,放的是一些杂七杂八的东西,现在回忆起好像里面装的还有螺丝。廖某从10张照片中辨认出林祯翔就是2016年夏天在他店内自称要订购“苹果”手机的人。(2)任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去年(2016年)8月份的时候,章嘻借过她的工商银行卡(卡号为X,8月25日该卡上多了4,610元,章嘻说是其货款,她就马上通过微信转账给了章嘻的微信里面。任某从10张照片中辨认出8号就是章嘻。(3)林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8月25日大概快到12点的时候,章嘻给他电话说到了仪陇新政,并喊他到移动公司门口等着。大概等了不到10分钟时间,章嘻就开车来了。车上还有另外一个男子,章嘻给他介绍说这个人是和其一起来新政办事的,是他请的跑手机业务的人。吃了午饭后他们三人就一起到了南充。5、章嘻的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证实,2016年8月8日该账户有二笔DF提现收入,一笔为5,068.56元、另一笔为3,376.62元。6、彭某提供的中国工商银行自动柜员机客户凭条。证实,2016年8月25日由卡号为62155823150014****4的账户向卡号为X的账户上转款4,610元。7、任某的工商银行账户活期历史明细清单。证实,2016年8月25日该账户上收入4,610元,对方户名为*玲,对方账户为6215582315*****2654;当天又支出4,610元,对方账户为4000040519*****7315。8、被告人的供述(1)被告人章嘻的供述。供述,2016年6月,他手头经济拮据,便想到先去踩点并谎称自己是南充市晨光通讯有限公司仪陇或者阆中片区的负责人,主要负责推销“苹果”手机。通过发送手机报价单等形式获得受害人的信任后,找其他人到该店购买“苹果”手机并交纳定金,在店铺老板给他打电话订“苹果”手机时他以先付款后发货为由将钱骗到手。在6、7月,自己驾车到了柳垭场上,选择了从金城方向到柳垭场的第一家电信营业厅,店老板好像是一名40多岁的男子,店里还有女老板。他给老板说他是南充市晨光通讯有限公司仪陇片区的负责人,叫王某,主要负责“苹果”手机的批发业务。如果有人买“苹果”手机就从他那儿进货,价格比较合适。他和老板加了微信之后,就把“苹果”手机的报价单发给了老板,还把手机号码留给老板。回到金城之后,他就在物色那名去订手机的人,刚好碰见了林祯翔。他就以给林介绍工作需要实习为由安排林跟着他做手机业务。在实习期间,如果做一单业务就给他100元钱,林祯翔同意之后的一天早上他驾车接上林祯翔就去柳垭。他把之前踩点的那家营业厅给林祯翔指了,并拿出一个屏幕碎了已经无法使用的“苹果”手机,让其进去之后照着这个手机订一个16G的玫瑰金“苹果”6手机,手机价格谈在4,800元左右,并给其200元钱作为买手机要交的定金。还约定,如果他发信息发的是一个句号就交定金,不是句号就不要交;不要留电话号码,也不要留名字。林祯翔进去后几分钟,那个营业厅的老板就给他打电话,问16G的玫瑰金“苹果”6手机的价格是多少?有没有现货?他答“现在的价格是3,800元,有现货,但是公司规定是先打款后发货”。老板就定了一台,他说第一次发货可以先优惠200元。在回去的路上,他“记得忘记”那个微信上面收到了3,600元钱。之后他就把“记得忘记”那个微信上面收到的钱转到了“丑的,惊动了党”这个微信上面,随后就提现到了他的工商银行卡上。后面他也没有给柳垭那个老板发货。这次诈骗成功之后过了几天,也就是在2016年7月底至8月初的一段时间,他又通过同样的方式先后到仪陇的赛金、阆中市的盘马、水观去骗钱。每次都是他先去踩点之后给营业厅的老板说他是南充晨光通讯专门负责仪陇、阆中片区的负责人,他叫王某,专销“苹果”手机。在和营业厅的老板谈好之后就会用“记得忘记”那个微信加他们的微信,给他们发“苹果”手机的报价单和留下电话号码。过两天之后就接上林祯翔到之前踩点的地方,并给其200元钱和告诉他购买手机的型号。其他的就是按照我之前给他说的那样做,直到林祯翔交了定金回到车上之后他们就一起回金城,在回去的路上,营业厅的老板就会把钱给他转过来。然后他不会给其发货并将手机开成静音不和他们联系。在仪陇的赛金骗了2,000元,在阆中市的盘马和水观分别骗了4,180元。在8月底左右,他身上的钱用完了,于是驾车到仪陇新政踩点。把地方订在仪陇车站对面的一家“玲玲通讯”电信营业厅,他又用同样的方式与老板进行了联系。之后通过电话联系了解情况招聘了一名25岁左右的蓬安籍男子。联系好之后第二天就接上蓬安籍男子一起到新政去。采用同样方式,骗得4,610元钱,给蓬安籍男子200元钱然后就各自回家了。(2)被告人林祯翔的供述。供述,2016年6月底或者7月初,章嘻向他说,“我现在是天波通讯公司在仪陇的负责人,是这边的总代理商,负责仪陇这边的苹果手机的售卖”,叫他来公司工作,并称要先实习一段时间,实习期间每单给他100元。过了几天之后的一天早上,章嘻开车到金城镇转盘处接上他,然后就朝仪陇马鞍方向走。在路上,章嘻说去马鞍谈手机业务。到了马鞍车站时,章嘻指着车站对面的一家通讯营业厅说“你等会儿就去这家营业厅订手机”,停车之后章嘻从车上扶手箱里面给他拿了一部旧“苹果”手机(屏幕碎了),然后给他200元钱说“你把这200元钱拿上,到时候你就去订一部玫瑰金16G的“苹果”6手机,你把旧手机拿给他当样板用,比着这个买,你把手机的价格压在4,800元左右。在老板给我打电话确认从我这儿买手机之后我就给你发信息,你收到信息之后就给老板交定金。订完之后你不要留电话号码,名字就留林某2的名字”。他就下车到了章嘻指的店子里面。进去之后找老板买“苹果”手机,老板说“没有,但可以给你定”,他就拿出章嘻给他的那个烂“苹果”手机给老板看并说“我以前用的就是苹果手机,现在用其他的手机不习惯”,然后就商谈确定价钱为4,700元。老板说“我现在去给你订”,过了几分钟老板问他要不要订,因当时没有收到章嘻的信息就称再想一下,过了几分钟章嘻给他发信息过来告诉他可以订手机了,他就给老板说“我就订这款玫瑰金16G的苹果6手机,我给你交200元定钱,过两天我过来拿,你给我写一个收据就行了”。老板听了之后就给他写了一个收据,留的姓名是林某2。老板找他要电话号码的时候,他就谎称电话摔烂了现在没有电话,等过几天自己过来拿就行了。他离开店子到了章嘻车上,在回去的路上他把收据交给章嘻说“好久过来拿手机?”章嘻说“这个你就不要管了,到时候有其他的人来取手机。”过了几天的一天早上,章嘻又给他打电话叫去做业务(具体是去檬垭还是柳垭记不清楚了),章嘻开车到了场上的主街上,到了之后章嘻给他指了一家营业厅说“你今天去这家营业厅订手机”,然后又从车上扶手箱里面拿出另一个烂了的玫瑰金色的苹果6手机给他,又给他拿了200元钱,章嘻说“今天去订一个16G玫瑰金色的苹果6手机,把价格压在4,800元左右,还是等我给你发信息你就交定钱”。他就到章嘻指的店子里面去,找老板还是按照他上次谈的方式谈,最后谈的价格是4,800元。定好之后他就回到了章嘻的车上,在回去的路上把订手机的单子给了章嘻。过了一周之后,大概是在7月底的一天早上,章嘻叫他到赛金镇去做手机业务。开车到了赛金镇车站,章嘻指了车站对面的一家通讯营业厅,叫他还是去订16G玫瑰金色的“苹果”6手机,把价格谈在4,800元左右,并给了他200元现金。他进去之后他看见店子老板是一对夫妻,仍然按原来的方式谈的价格是4,800元。他把定金收据拿了之后就回到章嘻的车上。在回去的路上,章嘻接到赛金镇上女老板的电话,称东西贵重,不愿一次性把钱打给章嘻。章嘻说“那你至少给我转一半钱过来,因为公司里面要收到一定的金额之后才会发货”,他就下车去呼吸新鲜空气。过了几分钟上车之后,因为刚才的事情引起了他的怀疑,便问章嘻“我定的手机你取没有?”章嘻说“兄弟你放心,前面的手机我都是取了的,我把手机拿到手上如果卖不出去公司是可以回收的”。他心里还是很怀疑章嘻在骗钱。到了金城下车的时候,章嘻说“今天这单生意做成了,给你100元钱”,他拿到钱之后就有百分之八十的把握章嘻是在骗钱了。到了8月上旬的一天早上,章嘻又叫他去阆中水观场做手机业务,就答应了,到了水观镇盘马乡邮政局旁,章嘻指着路边的一个移动营业厅叫他去订手机,又叫他订一个金色的16G苹果6手机,价格还是4,800元左右,又给了他200元现金。他下车之后就到了那个店子里面,店老板是一名30多岁的年轻女子,他还是按照以前的方式与老板商谈的价格是4,880元,他给女老板交了200元定金之后拿着收据就到了章嘻车上,并将收据交给了章嘻。然后章嘻开车他们一起到了水观场三岔路口,章嘻给他指了道路左边的一个电信营业厅,又叫他去订一个玫瑰金16G“苹果”6手机,给他拿了200元钱。他下车到了那个店子里面,进去看见一男一女坐在收银台后面现金,他进去之后那名女老板就来招呼他,他按照之前的方式和那名女老板谈成4,800元。后拿了收据之后回到章嘻的车上,在回金城的路上,听到章嘻与“马鞍移动”的通话,他知道肯定是章嘻没有把事情办好肯定露馅了,就找章嘻借100元路费去成都,章嘻当时给了他100元钱。然后他就到成都去打工去了,没有和章嘻联系过了。9、辨认笔录。章嘻通过照片,辨认出林祯翔其人。10、阆中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关于章嘻、林祯翔交代的在仪陇县柳垭镇一通讯营业厅骗取3,000余元购机款之事,经核实被害人系仪陇县柳垭镇悦中街67号“利民通讯”老板巨某,后经多方联系,巨某称章嘻已将损失全部赔偿,并写了谅解书原谅其行为。巨某表示不愿报案,也不追究嫌疑人的责任。11、阆中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二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12、被害人庞某、陈某、彭某出具的《谅解书》。证实,被告人章嘻的亲属代其返还了骗取的购机款,并取得了三被害人的谅解。对控方出示的以上证据,二被告人及章嘻的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章嘻的辩护人向法庭出示了五名被害人出具的《收据》及《谅解书》,公诉人亦无异议。本院认为,控辩双方出示的上列证据取证程序合法,证据客观真实,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其证明效力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章嘻、林祯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销售和订购“苹果”手机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二被告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章嘻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林祯翔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到案后尚能坦白认罪;其亲属事后向被害人退赔了诈骗款,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章嘻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二、被告人林祯翔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三、对被告人林祯翔的犯罪所得200元予以追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张利萍审 判 员 赵 炜人民陪审员 李大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李松柏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当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