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刑更5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程小兵刑罚变更刑事决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程小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7)赣01刑更5741号罪犯程小兵,男,199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德兴市人。现在江西省赣江监狱服刑。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1日作出(2011)杭西刑初字第778号刑事判决,认定程小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责令退赔16.7299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西省赣江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2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6月1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江西省赣江监狱于2017年6月27日申请撤回减刑建议书。本院认为,罪犯程小兵本次报请减刑尚未完成审批程序,执行机关申请撤回该犯本次减刑建议符合相关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准许执行机关江西省赣江监狱撤回(2017)赣赣狱减字第549号减刑建议书。审判长 李水金审判员 吴明军审判员 简布礼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巫慧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