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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刑初10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江全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全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1刑初1078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江全,男,1999年1月29日出生于安徽省利辛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人江全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9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28日被羁押),同年7月5日由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常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常熟市看守所。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以常检诉刑诉〔2017〕10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全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侯颖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江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江全于2017年6月26日上午,在常熟市虞山镇花溪灵友网吧内,窃得被害人尹某的价值人民币2265元的OPPOR9S手机1部。被告人江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江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全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江全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26日上午,被告人江全在常熟市腾龙网络灵友网吧加盟店内,趁被害人尹某熟睡之际,窃得尹某放在123号机位椅子上的OPPOR9S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2265元。被告人江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常熟公安机关接被害人报案后,经侦查发现被告人江全有重大作案嫌疑,于2017年6月28日在常熟市服装城日新网吧将被告人江全抓获。被告人江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被告人江全的销赃款人民币19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江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有当庭举证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被害人尹某的报案陈述笔录,有关被告人江全的辨认笔录和辨认照片,手机购买信息和发票,价格认定结论书,扣押清单,被告人江全和被害人尹某的上网记录,监控录像截图,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江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江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江全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的相关量刑情节成立,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江全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二、责令被告人江全退赔尚未退出的赃物,发还被害人。(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8日起至2017年8月2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蒋东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耿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