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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6执25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国龙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国龙,宋丽丽,孙国军,刘永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6执25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翁牛特旗。法定代表人:刘凤军,系理事长。被执行人李国龙,男,45岁,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宋丽丽,女,32岁,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孙国军,男,45岁,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刘永双,男,46岁,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作出的(2016)内0426执2557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李国龙、宋丽丽、孙国军、刘永双的存款账户,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在执行中经申请人申请划拨被执行人李国龙、宋丽丽、孙国军、刘永双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国龙、宋丽丽、孙国军、刘永双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款帐号zzzzz、xxxxx、ccccc、vvvvv的存款元,到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帐号:277401040002715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翁牛特旗新华支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辛景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侯永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