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藏0102民初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边巴与雷振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边巴,雷振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藏0102民初874号原告:边巴,男,1962年8月27日出生,藏族,打工,现住拉萨市夺底北路机电小区*栋*单元**号,身份证号码5401221962********。被告:雷振华,男,1976年8月12日出生,藏族,打工,现住拉萨市城关花园A区**排*栋*单元***号,身份证号码6230211976********。原告边巴与被告雷振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边巴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边巴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边巴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边巴负担。审判员 仁丹旺姆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德吉央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