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4执27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灌南县灌港旅客之家快餐店与冯玉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灌南县灌港旅客之家快餐店,冯玉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24执2730号申请执行人灌南县灌港旅客之家快餐店,住灌南县田楼镇中心路北侧被执行人冯玉荣,男,1967年7月30日出生,50岁,汉族号码320822196707301215,住灌南县。申请执行人灌南县灌港旅客之家快餐店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冯玉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724民初46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故申请执行人灌南县灌港旅客之家快餐店向本院书面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灌南县灌港旅客之家快餐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灌南县灌港旅客之家快餐店撤回对被执行人冯玉荣的执行申请,终结(2016)苏0724民初46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健代理审判员 赵晓军代理审判员 朱 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颜凡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