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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1执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分行、余姚兆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分行,余姚兆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波兆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1执18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分行。住所地:余姚市新建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8445726661。代表人:张伟明,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陆晓丹,女,该分行工作人员。被执行人:余姚兆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马渚镇庙前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5805391326。法定代表人:王永高,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宁波兆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马渚镇工业园区世纪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695086647K。法定代表人:王永高,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分行与被执行人余姚兆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波兆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分行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分行以其与被执行人余姚兆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波兆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行达成和解为由,自愿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281执18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审 判 员 卢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申训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