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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执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常州市海达轧辊机械厂与常熟市东风齿轮厂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州市海达轧辊机械厂,常熟市东风齿轮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1执482号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海达轧辊机械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74311683XW,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薛家镇任葛村。投资人:江才忠,厂长。被执行人:常熟市东风齿轮厂,组织机构代码78631857-0,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尚湖镇王庄邓家湾村。投资人:许金良,厂长。常州市海达轧辊机械厂与常熟市东风齿轮厂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常熟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4日作出的(2016)苏0581民初98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常熟市东风齿轮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常州市海达轧辊机械厂价款155341.20元及利息(以155341.20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25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5.25%计算)。二、驳回常州市海达轧辊机械厂的其他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99元,由常熟市东风齿轮厂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0089元,本院依法扣划后已经发还申请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互联网银行存款、股票登记信息。经向常熟市车管所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分别为苏E×××××、苏E×××××的汽车二辆,本院已另案予以查封,因车辆未找到,致未能执行。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登记信息。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尚未执行到位计人民币137925.08元及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及终结执行均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协助执行通知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情况无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1民初98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仲 勇审 判 员  徐 鑫代理审判员  温晓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孙英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