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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02执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2-13

案件名称

郑福花与王晓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福花,王晓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02执819号申请执行人:郑福花,女,197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省鸡西市鸡冠区。被执行人:王晓刚,男,198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本院在执行郑福花与王晓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晓刚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王晓刚的财产共有人有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晓刚的财产共有人王X位于鸡冠区X-X-X-X,产权证号X,建筑面积79.82平方米的房屋,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吕昌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 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