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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02民初10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魏微与黄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微,黄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02民初1079号原告:魏微,男,198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市吉州区。委托代理人罗化冰,吉安市吉州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黄越,男,198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市吉州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永叔路88号,组织机构代码73637618-2。负责人:蔡赣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信,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微与被告黄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协商达成庭外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丽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黄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