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703执3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袁亚辉与邢岳雷、达州市天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亚辉,邢岳雷,达州市天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3执3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袁亚辉,男,生于1987年10月14日,汉族,住河南省扶沟县。被执行人邢岳雷,男,生于1985年9月1日,汉族,住河南省鄢陵县。被执行人达州市天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728751-0。法定代表人李祖平。申请执行人袁亚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邢岳雷、达州市天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5)达达民初字第11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己立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达州市天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已履行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邢岳雷履行了6000.00元,下余款与申请执行人达成了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2017)川1703执326号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的期间为二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黎亚非审判员  唐旭辉审判员  江 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蒋旭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